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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栋商品住宅拥有者将缴纳房产税 《办法》规定出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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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柠檬 发表于 2011-9-27 10:50:10 |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
下月开始,重庆主城九区的独栋商品住宅的拥有者将缴纳房产税。昨天上午,记者从重庆地税局办公室了解到,该市将从10月1日起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。重庆因此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。

  而一旦征期结束,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,地税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税款追缴;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纳税人,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、罚款、阻止出境、媒体曝光、交易限制、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,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据悉,此前1月28日征收的独栋别墅的房产税,是指在1月28日政策实施以后,进行相关交易产生的税,而10月1日开征的是在1月28日前已经拥有的,不管是否交易还是自住,都要开始征收。据《第一财经日报》报道,预计首批应税的存量房为3400套。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2011年一季度交易水平测算,今年重庆主城交易的应税住房将接近万套,加上存量独栋住房,初步测算这些房产在确权登记后应缴纳房产税逾亿元人民币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重庆市将对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、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



  张秘书介绍,如果仍未按照要求缴纳房产税,特别是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,将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;对征期最后3天尚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,进行催报催收。

  重庆市本次将当地的房产税正式定名为“个人住房房产税”,这意味着如果以公司或者法人主体的途径购买当地的商品房,可以暂时规避此税种。

  今年1月28日,重庆市出台《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》。

  昨天,重庆市地税局办公室张秘书介绍,10月1日开征存量房产税,“重庆地税部门除对主城1月28日前取得产权的独栋别墅进行核查登记外,还会同国土房管部门,对该市1月28日前签订合同,但未办证的存量独栋别墅进行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,进一步锁定陆续办证的纳税人。”

  重庆市规定: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9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,税率为0.5%;3倍(含)至4倍的,税率为1%;4倍(含)以上的税率为1.2%。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、无企业、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(含)以上的普通住房,税率为0.5%。

  张秘书介绍,房产税按年征收时间为每年10月。“今年10月份主要对主城九区(含高新区、经开区、北部新区)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纳税人征税。”


  “随着存量房产开始缴纳房产税,意味着重庆借助房产税新政,对房地产调控做到了全方位覆盖。”当地一家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25日表示,重庆市对存量房征税的方式,是全国特有的以“算旧账”式地向存量住房收取房产税。

  逾期不办或将追责

  昨天上午,记者登录重庆地税局官方网站,点击进入网站后,则会直接弹出“个人住房房产税”的网页,在网页上显示“纳税期限:存量应税住房每年10月1日-30日申报纳税”。

  存量房 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,相对于增量房而言。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,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,即通常所讲的“库存待售”的房产。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。

  3400套房应纳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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